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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資訊調查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會新聞稿


本會暨四局涉及金融機構相關政策、財務資訊、消費者保護等重要事項,提供對外新聞稿。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新聞稿
欄位 : title;link;description;language;category;item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10月25日)
2023-10-25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310250001&toolsflag=Y&dtable=News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10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0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及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魯○○。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行為時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37條第18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14日及15日對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該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魯○○有代客戶保管款項,以及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受僱人員訴訟申報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統一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統一證券停止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魯OO2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96 參、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0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1年7月22日至8月3日對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金控集團對轉投資事業管理專案檢查,發現永豐金證券子公司之永豐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證創投公司)對投資標的未依內部規章進行分類及分類調整未說明原因理由;辦理未上市櫃股票評價作業,未依內部規章採用同業可比較公司最新財務資訊進行評估;對可比較公司之選取未具一致性或流動性折價前後不一致,惟未說明變更理由及影響;評價作業有未依內部規章取評價區間之中間值作為公允價值之估計值;另對可比較公司之乘數,未規範極端值之定義及處理方式,影響評價之客觀性等,核已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M-19100「對子公司之監理」(二)4之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肆、處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10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控公司)負責人呂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康控公司於112年8月30日董事會通過新增短期融通資金貸與子公司昆山康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台幣(以下同)29,709千元(人民幣680萬元),業已超過該公司所訂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5,130千元及總限額6,840千元,違反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康控公司之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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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


金融機構查詢服務提供:銀行金控類、證券期貨類、保險類等機構之基本資料查詢。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
欄位 : 總機構代號、機構代號、機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異動日期、金融機構網址、公告日期

總機構代號 256
機構代號
機構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306號3樓、5至13樓及308號6樓之1、6樓之2
電話 02-81618935
負責人
異動日期 20230706
金融機構網址 http://www.sinopac.com
公告日期 20230911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集


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集。因考量營業稅歷年停歇業資料量太大,開啟檔案困難,故所開放檔案僅涵蓋營業中資料,並建議使用Microsoft Word Viewer開檔,中文請選UTF-8中文碼;或使用Notepad++、UltraEdit等其他工具開檔。 資料連結於109年6月22日調整為https://eip.fia.gov.tw/data/BGMOPEN1.zip
來源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集
欄位 : 營業地址、統一編號、總機構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資本額、設立日期、組織別名稱、使用統一發票、行業代號、名稱、行業代號1、名稱1、行業代號2、名稱2、行業代號3、名稱3

營業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埤頭里八德路2段306號3樓、5至13樓及308號6樓之1、6樓之2
統一編號 80333183
總機構統一編號
營業人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 123864399410
設立日期 0910509
組織別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統一發票 N
行業代號 649911
名稱 投資有價證券
行業代號1
名稱1
行業代號2
名稱2
行業代號3
名稱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期貨保證金一覽表-股票類


期貨保證金一覽表-股票類(臺灣期貨交易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保證金一覽表-股票類
欄位 : 股票期貨英文代碼、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代號、股票期貨中文簡稱、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保證金所屬級距、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維持保證金適用比例、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日期

股票期貨英文代碼 DEF
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代號 2890
股票期貨中文簡稱 永豐金期貨
股票期貨標的證券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金所屬級距 級距1
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 10.00%
維持保證金適用比例 10.35%
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 13.50%
日期 202310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固定收益證券發行資料


公司債、金融債券、債權型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公債、外國債券、國際債券相關發行資料(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固定收益證券發行資料
欄位 : 資料日期、發行機構名稱、發行機構名稱(英文)、發行辦法名稱、發行辦法檔案(http://www.tdcc.com.tw/tcdata/tc11/)、債券代號、債券簡稱

資料日期 20230629
發行機構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機構名稱(英文)
發行辦法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第1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發行辦法檔案(http://www.tdcc.com.tw/tcdata/tc11/) http://www.tdcc.com.tw/tcdata/tc11/a6061.pdf
債券代號 B9AC02
債券簡稱 P10永豐金1

資料日期 20230629
發行機構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機構名稱(英文)
發行辦法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第1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辦法
發行辦法檔案(http://www.tdcc.com.tw/tcdata/tc11/) http://www.tdcc.com.tw/tcdata/tc11/a4857.pdf
債券代號 B9AC01
債券簡稱 P09永豐金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金融機構之重大裁罰案件資料。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欄位 : title;link;description;language;category;item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子公司之監督管理核有缺失,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千萬元罰鍰
2017-04-24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424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15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333183 地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何○○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 主旨:貴公司對子公司之監督管理核有缺失,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千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貴公司之租賃子公司(永豐金租賃(股)公司)之海外子公司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下稱GC公司)辦理授信業務,有下列違反授信5P原則與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貴公司未有效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對子公司監督管理制度,違反金控集團風險控管及穩健經營之基本原則: 1、對於未有實際營業之公司,GC公司董事會核給鉅額授信,超逾內部信用風險限額,且有董事兼任交易管理委員會委員審議授信案,缺乏監督牽制且不利發揮董事職能。 2、未徵提借戶財務報表並落實徵信調查作業,違反內部作業規範。 3、借戶無營業收入,卻提供自行開立之發票作為動用額度依據,未查證發票交易真實性。 4、未確實審核借款用途,借款用途與資金流向不符。 5、持續增加授信額度,未加強債權保障,反而更換擔保值不佳之擔保品。 6、放寬核貸擔保設質條件,准予動撥資金後再補徵提擔保品,違反內部作業規範。 7、借戶未依承諾如期進行還款計畫,GC公司未採債權保全措施,且未依批覆書條件向借戶收足補償金。 (二)貴公司對於子公司所提供之資料,未落實正確性檢核作業,致有資訊揭露錯誤之情事,影響公開資訊揭露正確性,貴公司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未落實執行內部稽核制度:貴公司對子公司之缺失改善未確實追蹤覆查,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稽核制度。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第60條第16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銀行局會計室、銀行局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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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行員張OO招攬客戶申辦貸款供自身使用、挪用客戶存款及與客戶有私下借貸行為,該行未建立完整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且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應解除張OO職務。
2012-07-03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703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0013278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517384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正雄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主旨:貴行仁愛分行行員張OO招攬客戶申辦貸款供自身使用、挪用客戶存款及與客戶有私下借貸行為,貴行未建立完整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且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應解除張OO職務。事實及理由:(一)貴行外出開戶作業允許由業務經辦人員單獨外出辦理對保作業,致張OO辦理之存款開戶及消費性貸款文件有非客戶本人親簽之情事,貴行對保作業未符內部牽制原則,內部控制核有疏漏。(二)行員私自代客保管印鑑、存摺及代客戶辦理提款作業,貴行未能查核發現,內部控制及稽核機制有欠妥適。(三)張OO多次偽造客戶簽名字樣申請辦理各項業務,且未將網路銀行密碼函交付予客戶,貴行相關業務申請及核准程序之控管機制未能有效發揮,內部控制未臻完備。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秘書室、會計室、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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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2016-09-13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1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D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517384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游國治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OBU開戶作業,有協助代辦顧問公司,辦理客戶設立境外公司,且未有效建立查證境外法人設立資料真偽之機制;協助客戶編製財務資料;辦理認識客戶(KYC)作業,對客戶財務資料之審查有欠嚴謹,或未詳加查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國治)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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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核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2016-11-10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1110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532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身分證統一號碼:8651738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游○○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核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有下列缺失,核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貴行於105年8月3日自行發現鼎興貿易(股)公司及英毅有限公司為利害關係人,顯示即使前董事○○○未申報,貴行仍可透過相關資訊檢核發現。貴行未依本會99年9月28日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4570號函規定,妥善建立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之確認機制並落實查核,致有違反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之虞,利害關係人授信之法令遵循控管機制及內部查核未能發揮應有功能。 二、貴行所訂「利害關係人授信及交易政策暨管理辦法」,未將利害關係人具實質控制權之企業納入管理,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核欠妥適。 三、辦理授信業務徵審作業核有下列缺失: (一)未針對核貸條件中要求憑合約貸款之授信案件,訂定明確查證合約與銷售真實性之規範。 (二)授信業務未依借戶銷貨收款模式,依循貴行所定授信管理規定辦理徵授信作業,而以徵授信規定較寬鬆之一般週轉金放款承作,致未能有效控管風險。 (三)未依內部規定落實徵信查證及分散風險: 1、核貸鼎興集團授信案,未依法金業務手冊檢視應收票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案關借戶徵信調查表所列主要銷貨對象,均非應收票據發票人,且實際所徵提票據高度集中於少數診所,核貸書亦未具體說明承作理由。 (四)借戶申貸後數日內完成徵審予以貸放,徵審過程短促,且未確實查證所徵提合約書、票據及借戶銷售真實性: 1、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案,有配合客戶資金調度需求於短時間內核貸情形。 2、核貸鼎興牙科材料公司中期放款,所徵提買賣合約書顯係偽造,且未確認貨款實際匯入來源,徵授信作業有明顯疏漏。 3、案關借戶所徵提客票,均係牙醫診所或其負責人開立票據,惟票據張數與金額高度集中特定診所或牙醫,個別票據金額高且均為整數,明顯異常。 4、財務報表顯示營業額大幅增加,惟徵信報告未詳細敘明主要供應商名稱及採購量與金額,且未分析說明營收與進口實績差異原因及銷售真實性,亦未徵提相關國外進口設備或材料之單據備查,即逕核予放款額度。 (五)未審慎考量借戶財務狀況不佳,仍持續放寬授信條件: 1、鼎興集團各借戶100至104年度各項財務比率欠佳,借款金額逐年升高,借戶彼此間有大額資金融通,徵信時未評估借戶經營效率及進行同業比較,徵信作業核欠確實。 2、部分借戶逐步降低或取消定存設質,未考量所徵提客票集中少數診所且未查明交易真實性,即一再放寬授信條件,徵信作業核欠確實。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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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控管,貴公司監督管理核有缺失,且負責人對利益相關之案件未保持明確分際,貴公司未建立有效牽制監督機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且自處分生效日起,暫停貴公司及子公司申請轉投資(不含對原有轉投資事業之增資及因組織架構調整產生之原有轉投資事業股權移轉),至本案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2017-06-21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621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250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0333183地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何壽川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公司及子公司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控管,貴公司監督管理核有缺失,且負責人對利益相關之案件未保持明確分際,貴公司未建立有效牽制監督機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且自處分生效日起,暫停貴公司及子公司申請轉投資(不含對原有轉投資事業之增資及因組織架構調整產生之原有轉投資事業股權移轉),至本案缺失完成改善為止。事實及理由:一、依本會檢查結果,貴公司及子公司(下稱貴金控集團)核有下列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控管之缺失,貴公司未落實監督管理,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一)銀行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未妥善建立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之確認機制並落實查核,致有違反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之虞。(二)貴公司董事長何○○兼任永豐商業銀行董事,其配偶自95年11月8日至101年6月26日擔任○○公司董事,惟未向永豐商業銀行申報○○公司為利害關係人。(三)貴公司之海外子公司買入3家公司制基金公司所私募之基金,該3家基金公司及旗下子基金所私募基金,全數委託永豐金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擔任投資管理機構(Fund Manager)及由永豐金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擔任管理機構(Administrator),該3家基金公司實質屬貴公司關係人,惟貴公司實質關係人建檔資料未將該3家基金公司納入。(四)貴公司銀行子公司100%轉投資設立之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於103年底核貸貴公司租賃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3家公司2年期無擔保放款,105年1月底放款餘額占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資產及淨值之71.7%及74.6%,且該財務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均由銀行子公司出具Letter of Comfort。銀行子公司100%轉投資之財務公司,將資金高度集中以無擔保放款貸予利害關係人,核有欠妥。(五)綜上,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業務包括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並應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上述缺失涉及貴公司所屬銀行、租賃及海外子公司,顯示非屬單一事件,而係貴金控集團對利害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控管顯有不當,貴公司未落實監督管理,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二、貴公司負責人對利益相關之案件未適當明確分際,貴公司未建立有效牽制監督機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一)依本會檢查結果,貴公司租賃子公司之海外子公司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下稱GC公司)於99年12月核准○○集團負責人所擁有之境外公司短期放款6千萬美元(其中由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參貸1千5百萬美元),資金用途係供該境外公司所投資之○○公司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二)貴公司董事長何○○為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主要股東,長期擔任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之子公司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唯一董事,對外行使職權並發生效力。○○公司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後,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於100年6月投資前揭境外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決定投資該可交換公司債之董事會議,係由何君一人出席並決議通過。另依何君陳述,其配偶長期擔任○○公司董事(自95年11月8日至101年6月26日),且其配偶具有控制權之公司亦於101年12月3日投資前揭境外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享有上述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三)依本會檢查結果,GC公司違反授信5P審核原則及內部控制制度,於101年對○○集團大幅提高融資額度近1億美元,嗣後並陸續提高融資額度,致GC公司及貴金控集團之信用風險大增。(四)綜上,貴金控集團(GC公司及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授信予○○集團,以供其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其後貴公司董事長何○○擔任唯一董事之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及何君配偶具有控制權之公司投資○○集團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嗣後貴金控集團大幅提高對○○集團融資額度,信用風險大增。貴公司負責人對同時與貴金控集團、本身轉投資之其他產業集團及本身關係人利益相關之案件,未適當迴避或保持明確分際,貴公司亦未建立有效牽制監督機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先生)副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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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受處分人何○○於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之董事職務,並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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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621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2502號 受處分人姓名:何○○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333183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主旨:解除受處分人何○○於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之董事職務,並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事實及理由: 一、依本會檢查結果,永豐金控及其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集團)核有下列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控管之缺失,受處分人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未落實監督管理,致有礙永豐金控健全經營之虞: (一)銀行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未妥善建立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之確認機制並落實查核,致有違反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之虞。 (二)受處分人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並兼任永豐商業銀行董事,其配偶自95年11月8日至101年6月26日擔任○○公司董事,惟未向永豐商業銀行申報○○公司為利害關係人。 (三)永豐金控之海外子公司買入3家公司制基金公司所私募之基金,該3家基金公司及旗下子基金所私募基金,全數委託永豐金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擔任投資管理機構(Fund Manager)及由永豐金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擔任管理機構(Administrator),該3家基金公司實質屬永豐金控關係人,惟永豐金控實質關係人建檔資料未將該3家基金公司納入。 (四)永豐金控銀行子公司100%轉投資設立之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於103年底核貸永豐金控租賃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3家公司2年期無擔保放款,105年1月底放款餘額占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資產及淨值之71.7%及74.6%,且該財務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均由銀行子公司出具Letter of Comfort。銀行子公司100%轉投資之財務公司,將資金高度集中以無擔保放款貸予利害關係人,核有欠妥。 (五)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業務包括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並應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上述缺失涉及永豐金控所屬銀行、租賃及海外子公司,顯示非屬單一事件,而係永豐金控集團對利害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控管顯有不當。 二、受處分人未落實督導永豐金控集團建立有效牽制監督機制,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致有礙永豐金控健全經營之虞: (一)依本會檢查結果,永豐金控租賃子公司之海外子公司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下稱GC公司)於99年12月核准○○集團負責人所擁有之境外公司短期放款6千萬美元(其中由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參貸1千5百萬美元),資金用途係供該境外公司所投資之○○公司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 (二)受處分人為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主要股東,長期擔任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之子公司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唯一董事,對外行使職權並發生效力。○○公司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後,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於100年6月投資前揭境外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決定投資該可交換公司債之董事會議,係由受處分人一人出席並決議通過。另依受處分人陳述,其配偶長期擔任○○公司董事(自95年11月8日至101年6月26日),且其配偶具有控制權之公司亦於101年12月3日投資前揭境外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享有上述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 (三)依本會檢查結果,GC公司違反授信5P審核原則及內部控制制度,於101年對○○集團大幅提高融資額度近1億美元,嗣後並陸續提高融資額度,致GC公司及永豐金控集團之信用風險大增。 (四)綜上,永豐金控集團(GC公司及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授信予○○集團,以供其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其後受處分人擔任唯一董事之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及受處分人配偶具有控制權之公司投資○○集團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嗣後永豐金控集團大幅提高對○○集團融資額度,信用風險大增。受處分人對同時與永豐金控集團、本身轉投資之其他產業集團及本身關係人利益相關之案件,未適當迴避或保持明確分際,亦未落實督導永豐金控建立有效牽制監督機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受處分人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理應確實督導永豐金控集團落實利害關係人控管及公司治理,惟對上述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缺失未善盡督導責任,且本身未覈實申報利害關係人,對同時與永豐金控集團、本身轉投資之其他產業集團及本身關係人利益相關之案件亦未保持明確分際,未落實法令遵循,並產生利益衝突,顯有欠當,難以期待其能繼續有效經營金融機構,為永豐金控健全經營,爰予以解除受處分人於永豐金控之董事職務。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何○○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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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受處分人游○○於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及其子公司執行總經理及董事職務六個月,並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2017-06-21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62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2503號 受處分人姓名:游○○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333183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二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游○○於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及其子公司執行總經理及董事職務六個月,並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事實及理由: 一、依本會檢查結果,永豐金控及其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集團)核有下列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控管之缺失,受處分人自104年7月15日起擔任永豐金控總經理,未能監督永豐金控集團建立控管機制,致有礙永豐金控健全經營之虞: (一)銀行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未妥善建立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之確認機制並落實查核,致有違反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之虞。 (二)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兼任永豐商業銀行董事,其配偶自95年11月8日至101年6月26日擔任○○公司董事,惟未向永豐商業銀行申報○○公司為利害關係人。 (三)永豐金控之海外子公司買入3家公司制基金公司所私募之基金,該3家基金公司及旗下子基金所私募基金,全數委託永豐金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擔任投資管理機構(Fund Manager)及由永豐金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擔任管理機構(Administrator),該3家基金公司實質屬永豐金控關係人,惟永豐金控實質關係人建檔資料未將該3家基金公司納入。 (四)永豐金控銀行子公司100%轉投資設立之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於103年底核貸永豐金控租賃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3家公司2年期無擔保放款,105年1月底放款餘額占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資產及淨值之71.7%及74.6%,且該財務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均由銀行子公司出具Letter of Comfort。銀行子公司100%轉投資之財務公司,將資金高度集中以無擔保放款貸予利害關係人,核有欠妥。 (五)綜上,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業務包括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並應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上述缺失涉及永豐金控所屬銀行、租賃及海外子公司,顯示非屬單一事件,而係永豐金控集團對利害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控管顯有不當。 二、受處分人未能落實督導永豐金控集團建立有效牽制監督機制,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致有礙永豐金控健全經營之虞: (一)依本會檢查結果,永豐金控租賃子公司之海外子公司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下稱GC公司)於99年12月核准○○集團負責人所擁有之境外公司短期放款6千萬美元(其中由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參貸1千5百萬美元),資金用途係供該境外公司所投資之○○公司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 (二)永豐金控董事長何○○為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主要股東,長期擔任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之子公司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唯一董事,對外行使職權並發生效力。○○公司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後,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於100年6月投資前揭境外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集團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決定投資該可交換公司債之董事會議,係由何君一人出席並決議通過。另依何君陳述,其配偶長期擔任○○公司董事(自95年11月8日至101年6月26日),且其配偶具有控制權之公司亦於101年12月3日投資前揭境外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享有上述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 (三)依本會檢查結果,GC公司違反授信5P審核原則及內部控制制度,於101年對○○集團大幅提高融資額度近1億美元,嗣後並陸續提高融資額度,致GC公司及永豐金控集團之信用風險大增。 (四)綜上,永豐金控集團(GC公司及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授信予○○集團,以供其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其後永豐金控董事長何○○擔任唯一董事之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及何君配偶具有控制權之公司投資○○集團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嗣後永豐金控集團大幅提高對○○集團融資額度,信用風險大增。 三、 受處分人自104年7月15日起擔任永豐金控總經理,並於98年至104年間擔任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未能有效督導永豐金控集團建立及落實執行風險控管,致有礙永豐金控健全經營之虞,爰停止受處分人於永豐金控及其子公司執行總經理及董事職務六個月。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游○○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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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永豐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投資外幣有價證券,超過經本會核准之貴行所定投資限額一案,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2018-07-17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80717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70272501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51738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有關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投資外幣有價證券,超過經本會核准之貴行所定投資限額一案,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依據貴行函報,貴行OBU於105年10月18日至106年6月30日間投資銀行金融債券及106年1月26日至106年7月12日間投資國外政府公債金額,超過經本會核准之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暨控管辦法」所定投資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 二、本案考量貴行已檢討投資檢核機制及修正作業規範等改善措施,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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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6月19日解除受處分人何○○於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之董事職務
2019-03-28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328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801037711號 受處分人姓名:何○○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利害關係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333183 地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主旨:自106年6月19日解除受處分人何○○於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之董事職務。 事實及理由: 一、依本會檢查結果,永豐金控及其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集團)核有下列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缺失,永豐金控未落實監督管理,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銀行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未妥善建立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之確認機制並落實查核,利害關係人授信及交易管理有缺漏。 (二)受處分人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並兼任永豐商業銀行董事,其配偶自95年11月8日至101年6月26日擔任Star City International Co. LTD (下稱Star City)董事,未落實向永豐商業銀行申報Star City為利害關係人。 (三)永豐金控之海外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永豐金資本(亞洲)有限公司買入3家公司制基金公司(SinoPac Multi Strategy Quant Master Fund Ltd.、SinoPac Multi-Series Fund SPC及SinoPac Multi-Series Fund Ⅱ Ltd.)所私募之基金,該3家基金公司及旗下子基金所私募基金,全數委託永豐金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擔任投資管理機構(Fund Manager)及由永豐金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擔任管理機構(Administrator),負責上該基金資金之募集及管理運用,永豐金控證券子公司對該3家基金公司具有實質經濟控制力之密切關係,該3家基金公司屬永豐金控之實質利害關係人,永豐金控實質利害關係人建檔資料未將該3家基金公司納入,不利對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控管。 (四)永豐金控銀行子公司100%轉投資設立之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於103年底核貸永豐金控租賃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下稱GC)、永豐金國際租賃公司及永豐金融資租賃(天津)等3家公司2年期無擔保放款,105年1月底放款餘額占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資產及淨值之71.7%及74.6%,且該財務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均由銀行子公司出具Letter of Comfort。銀行子公司100%轉投資之財務公司,將資金高度集中以無擔保放款貸予利害關係人,核有欠妥。 (五)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業務包括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並應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次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經營;第8條第1項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就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訂定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依本會102年8月13日金管銀控字第10200201160號函意旨,要求永豐金控除應依法令規定建立與利害關係人之規範外,並應考量實質經濟控制力與從屬關係等因素,建立實質利害關係人之定義範圍,將實質利害關係人納入利害關係人授信及授信以外交易之規範中。 (六)永豐金控集團依法令規定及本會監理要求,應就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建立有效之控管機制並落實執行。上述缺失涉及永豐金控所屬銀行、租賃及海外子公司,顯示非屬單一事件,而係永豐金控集團對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之控管顯有不當,永豐金控未落實建立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之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受處分人長期未有效督導永豐金控集團建立守法性文化,且未落實督導永豐金控集團建立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內部控制制度,對利益相關案件未向永豐金控覈實揭露及申報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時亦未主動迴避,有礙永豐金控健全經營之虞,亦難以期待其能有效經營金融機構: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最終責任。次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2條第4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之兼任行為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兼顧集團內管理之制衡機制,確保股東權益。 (二)受處分人長期未有效督導永豐金控建立及落實執行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機制:受處分人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應就確保該金控建立與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最終監督管理責任。上述永豐金控集團未落實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缺失,受處分人未有效督導永豐金控建立及落實執行利害關係人、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機制,有礙永豐金控健全經營之虞。 (三)受處分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相關案件,未向永豐金控覈實揭露及申報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時亦未主動迴避: 1、依本會檢查結果,永豐金控租賃子公司之海外子公司GC於99年12月核准三寶建設集團負責人所擁有之境外公司Giant Crystal Universal Development Inc.(下稱Giant Crystal)短期放款6千萬美元(其中由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參貸1千5百萬美元),資金用途係供Giant Crystal所投資之Star City購買Blazer (Cayman) Limited股權,以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 2、受處分人為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主要股東,長期擔任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之子公司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下稱YFY Global)唯一董事,對外行使職權並發生效力。Star City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後,YFY Global於100年6月投資Giant Crystal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三寶建設集團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YFY Global決定投資該可交換公司債之董事會議,係由受處分人一人出席並決議通過。另依受處分人陳述,其配偶張君長期擔任Star City 董事(自95年11月8日至101年6月26日),且張君具有控制權之Everich Choice Limited(下稱Everich)亦於101年12月3日投資Giant Crystal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享有上述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 3、依本會檢查結果,YFY Global投資Giant Crystal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後,GC未落實執行授信5P審核原則及內部控制制度,於101年對三寶建設集團融資額度由550萬美元大幅提高至近1億美元,嗣後並於102年至105年間陸續提高融資額度至1.38億美元,GC及永豐金控集團之信用風險集中度大增。 (四)長期未有效督導永豐金控集團積極建立及改善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內部控制制度,有礙永豐金控守法性文化之建立:受處分人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應就永豐金控集團建構守法性文化,及確保該金控建立與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最終監督管理責任。查受處分人自94年起即擔任該金控董事長,未落實督導永豐金控集團依法令規定及監理要求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對於永豐金控集團未落實利害關係人、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內部控制缺失始終未予導正改善。至本會105年對永豐金控辦理檢查始予發現,長達10餘年期間未積極建立、改善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內部控制制度,有礙永豐金控集團守法性文化之建立。 (五)依上,受處分人與三寶建設集團間具有經濟上密切關係,永豐金控集團規避利害關係人授信規範,未落實執行授信5P審核原則及內部控制制度,過度集中授信予三寶建設集團,以供其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致永豐金控集團承受之信用風險集中度大幅增加。復由受處分人擔任唯一董事之YFY Global及其配偶具有控制權之Everich投資三寶建設集團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受處分人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同時掌控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之控制權並兼任YFY Global董事,就上開永豐金控租賃子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對三寶建設集團融資,及自己擔任董事之YFY Global投資三寶建設集團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應有所知悉,卻未向永豐金控覈實揭露及申報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時亦未主動迴避,致產生利益衝突,違反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之兼任行為不得有利益衝突並違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受處分人長期未落實督導永豐金控建立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集團間利益衝突之監督制衡機制等內部控制制度,有礙永豐金控健全經營之虞。 三、受處分人長期未落實督導永豐金控集團建立完善利害關係人、實質利害關係人內部控制制度,嚴重減損永豐金控集團內部控制制度之效能,爰予以解除受處分人於永豐金控之董事職務: (一)受處分人自94年起即擔任該金控董事長,未落實督導永豐金控集團依法令規定及監理要求建立有效之利害關係人、實質利害關係人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對於永豐金控集團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鬆散,以及未建立集團間利益衝突之監督制衡機制等內部控制缺失始終未予導正改善。長達10餘年期間未積極建立、改善利害關係人、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內部控制制度,容任永豐金控集團內部控制缺失狀態持續存在,致永豐金控集團陷於內部控制制度缺漏之風險。 (二)按公司治理精神,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對於本身利益相關案件,應秉持高度自律,並嚴守利益迴避原則。本案受處分人實際參與其中,對同時與永豐金控集團、本身轉投資之其他產業集團及本身關係人利益相關之案件未覈實揭露及申報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時亦未主動迴避,除規避利害關係人授信規範對三寶建設集團辦理授信,使永豐金控集團之信用風險集中度大幅增加。並由與受處分人利益相關之企業投資三寶建設集團以獲取利益,產生利益衝突,嚴重減損永豐金控集團內部控制制度之效能,有礙永豐金控之健全經營,亦難以期待其能有效經營金融機構。考量永豐金控就本案相關缺失之改善情形,尚需一定時間觀察,實有必要限制受處分人於相當期間內再擔任永豐金控負責人,以防止其再次以其地位,妨礙永豐金控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爰予以解除受處分人於永豐金控之董事職務。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何○○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君)、行政院、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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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前理財專員游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2020-02-04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00204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80136228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8651738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忠孝分行前理財專員游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忠孝分行前理財專員游員自104年11月至108年7月間挪用客戶款項,貴行有未妥適建立交易身分確認機制,於客戶將基金贖回、保單停扣轉換申購新保單或提前繳清續期保險費時,游員藉協助客戶填寫相關申購或取款文件之機會,將款項匯至其指定帳戶挪為己用,受影響客戶數8戶,所涉金額逾新臺幣7千萬元;有未落實行員關聯戶控管及輪調機制,致游員自101年起至108年8月間與客戶有借貸關係,並利用其中一名客戶之帳戶作為挪用款項之入款帳戶。經核貴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 一、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一)對客戶臨櫃交易未妥適建立交易確認機制:辦理客戶臨櫃交易,櫃檯作業人員僅核對客戶身分,未向客戶確認交易內容,未建立妥適之交易確認控管機制。 (二)未建立妥適之理財專員管理制度:游員自101年起長期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之情事,貴行對理財專員與客戶資金往來之偵測與警示機制仍有待檢討改善;亦未建立對理財人員關聯戶之相關監控機制,致游員以規避貴行對理財專員帳戶監控機制之方式,將部分客戶資金轉至關聯戶後挪為己用。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未落實行員關聯戶控管及臨櫃關懷作業:對客戶臨櫃辦理匯款等交易,交易時未依內部規範落實執行行員關聯戶控管及臨櫃關懷提問作業,確認客戶是否認識收款人。貴行於108年7月1日修訂作業規範後,仍發生游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情事,櫃檯人員未向客戶確認收款人姓名及資金用途,以判斷資金去向之合理性,未能落實執行相關控管作業規範。 (二)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制度:游員自95年8月起任職忠孝分行達13年,期間未曾輪調其他分行,貴行未落實內部「員工輪調準則」規定,執行妥適之職務調動程序。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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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前行員江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2021-12-28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1230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001400952號 受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1738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永和分行前行員江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事實:貴行前行員江員自109年8月至110年1月間,利用外出開戶對保時,以未交付客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銀密碼函,據以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借貸、代繳客戶房貸壽險保費貸款及代墊代書費用等異常資金往來,違法行為時間約5個月,受影響客戶數5戶,所涉金額約312萬元,其中挪用客戶款項約249萬元,顯示貴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另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二、經核貴行辦理外出開戶對保及員工管理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未落實外出開戶對保相關作業控管作業規範:貴行雖定有「二人對保免照會」機制,惟江員係獨自一人外出對保,未落實執行應由二人外出之內部控管作業規範,且事後商請業務同仁協助於申請書對保欄位不實簽章,致江員得以利用未交付客戶之金融卡及密碼,進而挪用客戶款項。 (二)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貴行已於員工行為準則嚴禁員工保管客戶密碼、擅自與客戶交易、私自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等行為,惟貴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本案舞弊情事。 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女士)、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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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800萬元罰鍰;及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款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命令貴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歐陽員執行職務6個月,併停止貴行新承作客戶委託投資海外債券及自行貸款之房貸壽險業務各6個月,暨停止代理銷售人身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2022-09-06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20906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102720932號 受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1738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曹○○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800萬元罰鍰;及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款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命令貴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歐陽員執行職務6個月,併停止貴行新承作客戶委託投資海外債券及自行貸款之房貸壽險業務各6個月,暨停止代理銷售人身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事實:本會於109年8月至110年7月陸續接獲相關檢舉案件,經貴行稽核單位就案關事項辦理個案查核及通案清查結果,發現貴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情事,及本會109年10月至109年11月對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110年1月對貴行西松分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對貴行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制度提列相關檢查意見;另本會109年10月12日至109年11月10日對貴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發現貴行有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缺失。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另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確實執行,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及其他必要之處置等處分。 二、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及其他必要之處置。同法第167條之2規定,違反第163條第4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應限期改正,或併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另依同法第167條之3規定,違反第165條第3項,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經核貴行就金融商品銷售制度面及作業面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銀行部分: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訂定妥適之金融商品銷售政策: 甲、對專業投資人認定標準不一:貴行財富管理處對於自然人之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已定有相關規範,金融市場處於109年3月規劃海外債券交易業務,有未將專業投資人資格申請流程、財力認定細部計算方式及交易控管機制等規範納入「金融市場處業務手冊」情事,以致不同商品單位對於專業投資人之資格認定標準不一。 乙、對於銷售海外債券業務,未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機制:貴行海外債券業務於109年3月開辦半年後始發現對客戶資格、交易經驗、風險承受度等相關KYC作業流程有缺漏而暫停該業務,並俟109年12月完成調整後重新受理。且對於該項業務於短期內大幅成長,未就業務目的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建立適當之控管機制,確認有無不當推介情事,另對以融資資金申購理財商品之客戶(包含65歲以上客戶),未落實執行KYC作業之比率,核屬偏高。 (2)未妥適建立以風險為導向之理財專員獎酬制度,且未有效建立避免理財專員不當推介之具體管理機制:貴行109年海外債券銷售量成長,主因係貴行自109年起將理財專員轉介客戶辦理房貸從事海外債券投資之收入,納入理財專員業績,惟計績理由未說明辦理轉介與辦理銷售計績相同之合理性,且未建立避免理財專員不當推介之具體管理機制或做法。另總行金融市場處多次至分行辦理產品說明之簡報內容較乏從客戶需求出發或未顯著提示,多介紹可以外幣債券搭配附賣回(RS)方式,透過RS平台適度槓桿,可拉高債券收益等,易衍生鼓勵勸誘舉債投資之疑慮。 (3)未建立合理之理財專員輪調政策:貴行係以連續4個季度未達該職位業務敘獎之季薪資倍數為理財專員輪調標準,未考量其他重要因素(如:擔任理財專員年資之長短),致109年度有174位理財專員持續任職同一單位同一職務之服務期間達5年以上,未納入輪調範圍,未達防弊有效性,且有理財專員輪調他分行後,原服務分行客戶跟隨轉移比率過高之情事。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落實督導經理人及員工遵循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舉債方式購買理財商品或從事理財投資之內部規範,且海外債券教育訓練教材涉有勸誘客戶貸款投資情事: 甲、貴行內部規範已訂定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借款方式投資理財,且貴行定有事前文件簽署確認機制、資金來源檢核機制、事後電訪機制及貸後資金流向覆核機制。依貴行稽核單位查核結果,貴行總行或分行主管有於電子郵件及教育訓練教材提及以話術勸誘客戶借錢投資,或有以客戶申購海外債券為由,給予客戶貸款優惠利率之情事,且案關主管於貴行稽核單位訪談調查時未據實陳述。另109年7月30日海外債券總行訓練教材,及110年5月7日南門分行舉辦母親節感恩茶會所使用簡報內容,均涉有勸誘客戶貸款投資情事。 乙、本會於108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增訂第28款,明定不得勸誘客戶以貸款、定存解約或保險單借款方式繳交保險費。貴行理財專員於上開法規發布後,仍於109年5月介紹原無貸款需求之客戶辦理貸款並向其招攬保險,雖理財專員說明客戶貸款是做海外債券跟其他投資,惟貴行再次電訪客戶,客戶回答「保費來源為貸款繳付」。貴行理財專員勸誘原本無貸款需求之客戶辦理貸款,並繳交保險費,違規事實明確。 (2)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適合度: 甲、貴行為強化房貸壽險業務之服務與銷售管理,已定有電訪機制,對於辦理房貸同時購買房貸壽險之客戶,由非業務銷售單位進行電訪。惟依本會檢查時抽聽貴行107年9月至109年8月電訪紀錄發現,貴行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適合度情事,且貴行商品、通路管理單位接獲電訪單位通報後,未進一步確認與管理電訪聯繫異常案件是否涉有不當銷售行為,相關電訪機制流於形式,未能發揮控管功效。 乙、貴行業務員有以保證獲利、每月配息等不當話術招攬保險。 丙、貴行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未將商品內容說明清楚,當分行再次向客戶說明後,客戶即辦理契撤或之後辦理解約與停效,即當分行向客戶說明並經客戶瞭解後,客戶認為保單不符需求,貴行招攬時未落實執行將保險商品重要權益向客戶說明。 丁、107年11月間貴行於民眾辦理貸款時要求搭售保險,有利用業務上之便利以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限制要保人之締約自由。 (3)有理財專員保管客戶簽署之空白表單、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情事:貴行雖已依「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訂定相關控管機制,惟依貴行110年3月至4月抽查24家分行結果,仍發現有理財專員保管客戶已簽署之空白文件及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保管客戶已交易未簽署之空白文件、保管客戶印章及未依規範保管客戶個資文件等情事。 (4)總行對民眾檢舉案件處理欠妥,且法令遵循單位於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相關檢舉案件發生後,未能有效辨識相關法令遵循風險,獨立評估通報及處理因應:依本會109年10月12日至109年11月10日對貴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108年5月23日民眾檢舉台中區督導主管鄭員以電子郵件下達指示,有使分行以房貸壽險業績換取房貸動撥之情事,案經本會銀行局於108年9月16日請貴行就本案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惟貴行人事評議委員會僅比對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27日電子郵件及貸款核撥情形,即認定查無鄭員以房貸壽險商品作為貸款搭售條件或要求業務人員於貸款過程中進行不當勸誘,未確實訪查案關業務人員及客戶,以進一步瞭解是否涉及不當勸誘,且相關董事就查核結果未充分說明並導正銷售紀律。貴行法令遵循單位於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相關檢舉案件發生後,未能有效辨識相關法令遵循風險,獨立評估通報及處理因應,致不當銷售情事持續發生。 (二)人員部分: 1、莊員:自107年1月迄今擔任貴行總經理,綜理全行業務。本案缺失涉及貴行長期之金融商品銷售文化、偏重業務績效,及總行對分行之督導管理政策欠妥;莊員亦為貴行人事評議委員會主席,在相關議案決議過程,未能充分說明並導正貴行銷售紀律,核有未善盡督導銀行經營管理之責。 2、歐陽員:歐陽員自107年1月迄今擔任貴行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任職期間對於分行屢次發生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適合度,及貸後電訪機制流於形式等缺失,未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及未督導完善建立理財專員獎酬與輪調制度,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四、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及貴行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相關缺失,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等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法律據以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800萬元罰鍰。 五、上開缺失亦核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款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下列處分: (一)莊員及歐陽員自107年1月起擔任貴行總經理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致貴行不當銷售情事持續發生,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命令貴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歐陽員執行職務6個月。 (二)命令貴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新承作客戶委託投資海外債券及自行貸款之房貸壽險業務各6個月,暨停止代理銷售人身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曹○○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女士)、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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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股票期貨交易標的


股票期貨交易標的(臺灣期貨交易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股票期貨交易標的
欄位 : 股票期貨商品代碼、標的證券、證券代號、標的證券簡稱、標的證券種類

股票期貨商品代碼 DEF
標的證券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代號 2890
標的證券簡稱 永豐金
標的證券種類 上市普通股標的證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上市公司獨立董監事兼任情形彙總表


獨立董監事兼任情形彙總表 (證交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公司獨立董監事兼任情形彙總表
欄位 : 出表日期、序號、公司代號、公司名稱、職稱、姓名、就任日期、主要現職、主要經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名稱、其他公司職稱、備註

出表日期 1121026
序號 7591
公司代號 6902
公司名稱 走著瞧-創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葉奇鑫
就任日期 1120629
主要現職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達文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主要經歷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理事長 東吳大學 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司法院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委員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名稱 20230629
其他公司職稱 獨立董事
備註

出表日期 1121026
序號 7591
公司代號 6902
公司名稱 走著瞧-創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葉奇鑫
就任日期 1120629
主要現職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達文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主要經歷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理事長 東吳大學 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司法院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委員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名稱 20230629
其他公司職稱 董事
備註

出表日期 1121026
序號 7591
公司代號 6902
公司名稱 走著瞧-創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葉奇鑫
就任日期 1120629
主要現職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達文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主要經歷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理事長 東吳大學 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司法院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委員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公司職稱 董事
備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上櫃公司獨立董監事兼任情形彙總表


獨立董監事兼任情形彙總表 (櫃買中心)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櫃公司獨立董監事兼任情形彙總表
欄位 : 出表日期、序號、公司代號、公司名稱、職稱、姓名、就任日期、主要現職、主要經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名稱、其他公司職稱、備註

出表日期 1121026
序號 2511
公司代號 4726
公司名稱 永昕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蔡育盛
就任日期 1110530
主要現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政大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主要經歷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主管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主管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主管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令遵循執業律師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名稱 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公司職稱 獨立董事
備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上市認購(售)權證年度發行量概況統計表


認購(售)權證年度發行量概況統計表 (證交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認購(售)權證年度發行量概況統計表
欄位 : 出表日期、發行人代號、發行人名稱、權證代號、名稱、標的代號、標的名稱、申請發行日期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1360
發行人名稱 香港商麥格理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88253
名稱 永豐金麥證24購02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1021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1360
發行人名稱 香港商麥格理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3968P
名稱 永豐金麥證24售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1004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5920
發行人名稱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60477
名稱 永豐金元富17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112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5920
發行人名稱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0582
名稱 永豐金元富1A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331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5920
發行人名稱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60478
名稱 永豐金元富21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112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6160
發行人名稱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0019
名稱 永豐金中信1B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328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7790
發行人名稱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85534
名稱 永豐金國票23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916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7790
發行人名稱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60664
名稱 永豐金國票17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113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200
發行人名稱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4327P
名稱 永豐金凱基24售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1017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200
發行人名稱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0868
名稱 永豐金凱基1B購02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401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200
發行人名稱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60023
名稱 永豐金凱基1B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110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200
發行人名稱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8242
名稱 永豐金凱基1C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621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800
發行人名稱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1070
名稱 永豐金元大21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406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800
發行人名稱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1596
名稱 永豐金元大1C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411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800
發行人名稱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87842
名稱 永豐金元大24購02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1014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800
發行人名稱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85134
名稱 永豐金元大23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912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800
發行人名稱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1480
名稱 永豐金元大1A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408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800
發行人名稱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86625
名稱 永豐金元大24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929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200
發行人名稱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1808
名稱 永豐金凱基1A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412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9200
發行人名稱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83874
名稱 永豐金凱基23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822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7790
發行人名稱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7909
名稱 永豐金國票1C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616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7790
發行人名稱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0908
名稱 永豐金國票1A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406

出表日期 1120106
發行人代號 5850
發行人名稱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代號 071221
名稱 永豐金統一1B購01
標的代號 2890
標的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發行日期 11104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上市公司股東行使提案權情形彙總表


(上市)股東行使提案權情形(全體公司彙總報表) (證交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公司股東行使提案權情形彙總表
欄位 : 出表日期、公司代號、公司名稱、召開股東會日期、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行使提案權-提案受理期間、提案受理處所、股東提案內容

出表日期 1121026
公司代號 2890
公司名稱 永豐金
召開股東會日期 1120524
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行使提案權-提案受理期間 1120303~1120313
提案受理處所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秘書處(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11樓)
股東提案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上市公司各產業EPS統計資訊


上市公司各產業EPS統計資訊 (全體公司彙總報表) (證交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公司各產業EPS統計資訊
欄位 : 出表日期、年度、季別、公司代號、公司名稱、產業別、基本每股盈餘(元)、普通股每股面額、營業收入、營業利益、營業外收入及支出、稅後淨利

出表日期 1121031
年度 112
季別 2
公司代號 2890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產業別 金融保險業
基本每股盈餘(元) 0.84
普通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營業收入 26568352.00
營業利益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稅後淨利 10099504.00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Web版公文製作之全國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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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Web版公文製作之全國通訊錄
欄位 : 機關名稱、機關代碼、單位代碼、郵遞區號、地址、電子交換、發文方式

機關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EB80333183''
單位代碼 ''''
郵遞區號 104498
地址 臺北市八德路2段306號8樓至13樓
電子交換
發文方式 電子交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股票選擇權交易標的


股票選擇權交易標的(臺灣期貨交易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股票選擇權交易標的
欄位 : 股票選擇權商品契約代碼、標的證券、證券代號、標的證券簡稱、標的證券種類

股票選擇權商品契約代碼 DEO
標的證券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代號 2890
標的證券簡稱 永豐金
標的證券種類 上市普通股標的證券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地址簿


收錄公文電子交換系統之使用機關,以供電子交換系統使用
來源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地址簿
欄位 : ORGID、ORGNAME、STATUSCODE、UPDATETIME

ORGID EB80333183
ORGNAME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STATUSCODE T
UPDATETIME 2023-09-11 15:08:37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地址簿


收錄公文電子交換系統之使用機關,以供電子交換系統使用
來源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地址簿
欄位 : ORGID;ORGNAME;STATUSCODE;UPDATETIME

EB80333183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T
2023-09-11 15:08:37

經濟部商業司
董監事資料集


提供全國公司登記董監事資料集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董監事資料集
欄位 : 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職稱、姓名、所代表法人、持有股份數

統一編號 16091337
公司名稱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長
姓名 李文宏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468104377

統一編號 16091337
公司名稱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林佳亨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468104377

統一編號 16091337
公司名稱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吳委勵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468104377

統一編號 16091337
公司名稱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龔鍾嶸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468104377

統一編號 16091337
公司名稱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林維民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468104377

統一編號 16091337
公司名稱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監察人
姓名 廖順興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468104377

統一編號 16096229
公司名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長
姓名 陳思寬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42000000

統一編號 16096229
公司名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許如玫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42000000

統一編號 16096229
公司名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歐陽子能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42000000

統一編號 16096229
公司名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監察人
姓名 林淑閔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42000000

統一編號 2311334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長
姓名 朱士廷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621223800

統一編號 2311334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江偉源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621223800

統一編號 2311334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徐家文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621223800

統一編號 2311334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連勝武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621223800

統一編號 2311334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何宗霖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621223800

統一編號 2311334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蔡鴻賢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621223800

統一編號 2311334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薛琦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621223800

統一編號 2311334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何資文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621223800

統一編號 2311334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林玲蘭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621223800

統一編號 80352673
公司名稱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長
姓名 許如玫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250000000

統一編號 80352673
公司名稱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歐陽子能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250000000

統一編號 80352673
公司名稱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黃蔭基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250000000

統一編號 80352673
公司名稱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林文雄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250000000

統一編號 80352673
公司名稱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李國豪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250000000

統一編號 80352673
公司名稱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監察人
姓名 廖順興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250000000

統一編號 86517384
公司名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蘇崇銘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8688919308

統一編號 86517384
公司名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蘇志正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8688919308

統一編號 86517384
公司名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林玉芬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8688919308

統一編號 86517384
公司名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陳嘉賢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8688919308

統一編號 86517384
公司名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朱士廷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8688919308

統一編號 86517384
公司名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莊銘福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8688919308

統一編號 86517384
公司名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陳思寬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8688919308

統一編號 86517384
公司名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許如玫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8688919308

統一編號 86517384
公司名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長
姓名 曹為實
所代表法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8688919308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潘維大
所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數 0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許建基
所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數 0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獨立董事
姓名 薛琦
所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數 0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曹為實
所代表法人 行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25596069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葉奇鑫
所代表法人 行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25596069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
姓名 朱士廷
所代表法人 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75489715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職稱 董事長
姓名 陳思寬
所代表法人 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數 175489715

經濟部工業局
歷年通過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驗證之企業名單


經濟部工業局自97年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推行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以協助我國企業、組織透過智慧財產分級管理驗證,檢核所建置或執行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是符合TIPS規範要求,由公正、客觀、專業之驗證委員進行嚴謹的檢視評核,凡通過分級驗證者,除可獲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TIPS驗證登錄證書,表彰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能量之證明,並可透過持續改善內部管理制度,有效達到節省企業研發成本、縮短研發時程、降低機密流失風險、取得企業營運所需智慧財產。 配合政府推動資料開放措施,經濟部工業局即日起開放歷年通過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驗證之企業名單下載(https://www.tips.org.tw/public/File/201603/20160316140636_5079699_C.csv),提供企業、組織名稱、驗證類型與驗證年度資訊,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本系統提供通過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驗證之企業名單
來源 : 經濟部工業局-歷年通過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驗證之企業名單
欄位 : 年度、類型、公司名稱

年度 2020
類型 A級驗證2016年版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 2021
類型 A級驗證2016年版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全國前100大公司資料集


1.依公司登記資本額前100大排序
2.公司狀態為「核准設立」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前100大公司資料集
欄位 : 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公司狀態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5至13樓及308號6樓之1、6樓之2
公司狀態 01

經濟部商業司
全國前500大公司資料集


1.依公司登記資本額前500大排序
2.公司狀態為「核准設立」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前500大公司資料集
欄位 : 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公司狀態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5至13樓及308號6樓之1、6樓之2
公司狀態 01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各月份公司變更登記清冊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欄位 :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資本額、核准變更日期

序號 9755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 何壽川
資本額 76122739600
核准變更日期 1020626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各月份公司變更登記清冊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欄位 :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資本額、核准變更日期

序號 12373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 何壽川
資本額 76122739600
核准變更日期 1020715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各月份公司變更登記清冊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欄位 :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資本額、核准變更日期

序號 9057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 何壽川
資本額 82177358770
核准變更日期 1020905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各月份公司變更登記清冊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欄位 :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資本額、核准變更日期

序號 9872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 何壽川
資本額 82177358770
核准變更日期 1030307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各月份公司變更登記清冊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欄位 :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資本額、核准變更日期

序號 12354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 何壽川
資本額 82177358770
核准變更日期 1030724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各月份公司變更登記清冊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欄位 :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資本額、核准變更日期

序號 9961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 何壽川
資本額 88809209360
核准變更日期 1030918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各月份公司變更登記清冊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欄位 :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資本額、核准變更日期

序號 9538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 何壽川
資本額 94809209360
核准變更日期 1031126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各月份公司變更登記清冊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欄位 :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資本額、核准變更日期

序號 13785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 何壽川
資本額 94809209360
核准變更日期 1040728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各月份公司變更登記清冊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欄位 :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資本額、核准變更日期

序號 10690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 何壽川
資本額 101779807170
核准變更日期 1040911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各月份公司變更登記清冊
來源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清冊(月份)
欄位 :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資本額、核准變更日期

序號 22729
統一編號 80333183
公司名稱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 何壽川
資本額 101779807170
核准變更日期 1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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