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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使用執照摘要
當年度1月1日至前一個月月底使用執照摘要


欄位說明 : 執照年度;執照號碼;發照日期;原核發執照;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建物面積;建物高度;工程造價;竣工日期;開工日期;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停車空間;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變更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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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2,223,426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0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0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0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7年04月27日府都設字第107334183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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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0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1年11月08日由楊家昌建築師、汪育儒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0
本案包含B4F層至R1F層(梯廳、排煙室等)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0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0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0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0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0
第二層挑空部分不得違建,挑空面積62.34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0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0
基地西北側部分土地供鄰地車道使用,保留現況。 0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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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0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0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及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記載。 0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0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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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自費整修計劃道路及公共排水溝,已切結無條件供公眾使用,俟將來政府重新拆除施築時,不得要求補償,並於產權移轉及銷售時列入交待。 0
本案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之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0
建築物於未來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施工時,應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於開工前三日依相關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備查,並應納入公寓大廈規約。 0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402667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1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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