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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4月17日考試院令訂定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表之十八及甲表之十九,並溯自106年7月1日生效
考試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7000141011號令訂定「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並溯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生效。 附「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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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表之十八及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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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cs.gov.tw/FileUpload/715-5729/Documents//考試院令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表之十八及甲表之十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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