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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提供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欄位說明 : 項次;違法事項;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裁罰基準

項次 違法事項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裁罰基準
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新臺幣五萬元,並通知 限期改正。第二次:新臺幣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正。第三次以上: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新臺幣五萬元,並通知 限期改正。第二次:新臺幣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正。 第三次以上:依第三點規定辦 理。
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四款、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依有線廣播電視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予以警告。 二、經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予以警告後,仍不改正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新臺幣五萬元,並通知限期改正。 第三次以上:依第三點規定辦 理。
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四款、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依有線廣播電視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予以警告。 二、經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予以警告後,仍不改正者,依有線廣播電 視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新臺幣五萬元,並通知限期改正。 第三次以上:依第三點規定辦 理。
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條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第十款、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第十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新臺幣五萬元,並通知 限期改正。第二次:新臺幣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正。第三次以上: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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