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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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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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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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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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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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及雲林縣各鄉(鎮、巿)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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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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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為環保局及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所屬員工者,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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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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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十發給獎金。但按日連續處罰之部分不發給獎金。檢舉案件經環保局稽查而無法查證者,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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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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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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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應就每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十依規定納入預算作為檢舉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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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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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檢舉人二人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且經環保局分別稽查屬實而加以處分,僅獎勵最先檢舉者;檢舉人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經環保局稽查屬實者,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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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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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於受理前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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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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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核發檢舉獎金,每三個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每半年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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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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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領取期限為自環保局通知日起三個月內為限,逾期視為放棄,不再發給。必要時,環保局得配合檢舉人辦理領取或捐贈獎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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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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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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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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