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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防火管理法規
防火管理制度相關問題Q&A
欄位說明 : 資料集名稱;檔案連結;檔案格式;更新時間
項次
項目
場所用途
面積人數
1
一定規模以上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本類場所不檢討面積均應實施防火管理
2
一定規模以上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本類場所不檢討面積均應實施防火管理
3
一定規模以上
觀光飯店、旅館
本類場所不檢討面積均應實施防火管理
4
一定規模以上
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500平方公尺以上
5
一定規模以上
餐廳
300平方公尺以上
6
一定規模以上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本類場所不檢討面積均應實施防火管理
7
一定規模以上
學校(不受面積限制)、補習班、訓練班
200平方公尺以上
8
一定規模以上
工廠或機關(構)
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
9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30人以上(含員工)
10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100人以上
11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500平方公尺以上
12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咖啡廳
300平方公尺以上
13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圖書館、博物館
500平方公尺以上
14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招呼站除外)
本類場所不檢討面積均應實施防火管理
15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
本類場所不檢討面積均應實施防火管理
16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高速鐵路車站
本類場所不檢討面積均應實施防火管理
17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
18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視障按摩場所
30人以上(含員工)
19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觀光工廠
本類場所不檢討面積均應實施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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