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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敦親睦鄰工作作業要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敦親睦鄰工作作業要點iner


欄位說明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敦親睦鄰工作作業要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敦親睦鄰工作作業要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5 年 5 月 9 日會綜字第 1050006473 號函核定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6 年 9 月 5 日會綜字第 1060011706 號函核定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8年 7 月 18 日會綜字第 1080008530 號函核定
3. 補助對象:
位於桃園市龍潭區、大溪區等機關(構)、學校、合法立案之國內民間團體及
居民。
4. 補助條件與標準:
1. 敦親睦鄰活動申請案件以補助部分項目為原則,補助額度以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並依活動區分,同一申請單位同一活動,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2. 居民健康檢查,由緊鄰本所之龍潭區三坑里、佳安里及大溪區瑞源里,每年每個里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3. 大溪區瑞源里居民健康檢查之名額,包含每兩年提供至少五人以上名額予鄰近環境試驗區之番子寮居民在內。
4. 鄰近居民健檢項目比照本所同仁健檢項目。
5. 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
1. 民俗節慶、藝文展演、教育文化、人文環境、社會慈善及地方公益活動等。
2. 學校競技或展演活動等。
3. 龍潭區三坑里、佳安里及大溪區瑞源里之鄰近居民健康檢查。
4. 其他以專案方式核准項目。
5. 補助經費不得購置設備。
6.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二星期前,檢附相關活動計畫書(載明活動名稱、目的、預計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容、期間、擬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等)提出申請。
2. 鄰近居民健康檢查得併同本所員工健檢辦理,參加健檢居民,由里長調查及提供名單。
7.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 由本所就所提活動計畫書審查是否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2. 經本所完成審查後,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8.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1. 接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檢具領據、活動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等報本所請款。
2. 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相關收支統計總表。
3.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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