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行政函釋
本資料集之內容為海岸巡防機關人員犯罪調查職務範圍及海岸巡防法第10條第4項規定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之範圍等2種釋示令。


欄位說明 : 項次;發文機關;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內容

項次 發文機關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內容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九○)署巡海字第○九○○○○九四三九號令 本署所屬人員原具有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警察、憲兵及海關巡緝隊官長(員警)等身分人員,均屬海岸巡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之範圍。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九一)署巡海字第○九一○○○五四六四號令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依海岸巡防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執行本法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其範圍包含在內水及公海之執行犯罪調查職務。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