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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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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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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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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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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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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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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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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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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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業務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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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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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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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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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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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代辦採購收取服務費,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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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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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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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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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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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辦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其服務費由洽辦機關負擔,亦得應洽辦機關要求向得標廠商計收;共同供應契約購案,其服務費由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或立約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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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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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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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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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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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辦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自招標、開標、決標、簽約以至履約管理全程辦理者,其服務費按契約金額採分級遞減法計收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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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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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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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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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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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大宗物資、農產品(包括食米、小麥、大麥、菸葉、麥芽)、醋酸纖維 絲束等購案,按契約金額0.5%計收,但每一契約最低服務費不得少於新臺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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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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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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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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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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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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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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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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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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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之部分業務事項洽由本行代辦者,其相關服務費按表二所列方式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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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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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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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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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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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計算各階段代辦服務費之金額總和,應不高於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全程代辦之服務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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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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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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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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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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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之契約金額包括外幣者,按決標紀錄記載之折算匯率為換算基準,折算外幣金額為新臺幣後計算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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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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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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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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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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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之選購或增購項目應併入契約金額計收服務費;共同供應契約購案之選購或增購項目則併入訂購金額計收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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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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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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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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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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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決標後,除另有約定外,應即通知洽辦機關依下列方式撥付價款及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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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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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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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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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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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外幣付款之購案,洽辦機關應於收到本行通知後儘速將新臺幣或外幣價款、結匯費用及服務費等,一併撥付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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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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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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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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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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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臺幣簽約之購案,洽辦機關應於收到本行通知後儘速將服務費撥付本行;若委由本行代付貨款者,應將新臺幣價款一併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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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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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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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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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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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如係分年編列預算,服務費得分年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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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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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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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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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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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招標文件內規定本行代辦採購服服務費由得標廠商負擔者,購案決標後,應即通知得標廠商於本行繳款通知所定期限內將服務費繳付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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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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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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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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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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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有變更契約金額者,如契約金額增加達新臺幣50萬元(或等值金額)以上者,其服務費按比例增加計收;契約金額增加未達新臺幣50萬元(或等值金額)或契約金額減少者,其服務費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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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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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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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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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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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經委託後因故取消採購者,本行得向洽辦機關按預算金額1%計收服務費,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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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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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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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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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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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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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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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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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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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購案重行採購且洽辦機關已支付服務費者,其服務費減半計收之,但服務費由廠商負擔者,全額計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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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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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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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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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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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之購案,其服務費之計收期間,得按契約特性、契約期間長短、訂購金額之多寡、計收成本及人力負荷等情形,採用適當之期間計收。適用機關或立約商應於本行繳款通知所定期限內將服務費繳付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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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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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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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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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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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購案之服務費,得專案簽請總經理核定優惠計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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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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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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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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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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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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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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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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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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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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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經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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