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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資料


欄位說明 : 項次;違反事項;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違規情節;裁罰基準

項次 違反事項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違規情節 裁罰基準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依據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未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或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未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第一次:處六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起,依第一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第五款。 依據第六十六條第五款,處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未完整播送頻道 供應事業之節目 與廣告,變更其形式與內容;或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一次:處十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起,依第一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二百萬元。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使用辦法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依據第六十二條,予以警告或處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不具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違規使用插播式字幕。 第一次:予以警告。 第二次:處二十萬元。 第三次起,依第二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四百萬元。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使用辦法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依據第六十二條,予以警告或處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定 之使用辦法使用插播式字幕。 第一次:予以警告。 第二次:處二十萬元。 第三次起,依第二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四百萬元。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第六十六條第六款。 依據第六十六條第六款,處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遇有天然災害或 緊急事故,經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不予遵守。 第一次:處十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起,依第一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二百萬元。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六條第六款。 依據第六十六條第六款,處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天然災害或緊急 事故原因消滅 後,經主管機關令其回復原狀繼續播送,不予遵守。 第一次:處十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起,依第一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二百萬元。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七十條第二款。 依據第七十條第二款,予以警告或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未設置頻道專供 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誌、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一次:予以警告。 第二次:處六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三次起,依第二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 第六十九條第七款。 依據第六十九條第七款,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未與訂戶訂立收 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第一次:處六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起,依第一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九條第七款。 依據第六十九條第七款,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未於給付訂戶之 收據背面製作收 視、聽服務書面契約並同時發給。 第一次:處六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起,依第一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違反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 第六十九條第七款。 依據第六十九條第七款,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一次:處六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起,依第一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十一 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依據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對訂戶申訴案件 未即妥適處理、答覆,或未建檔保存六個月。 第一次:予以警告。 第二次:處三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三次起,依第二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萬元。
十二 違反第五十條第八項規定。 第六十九條第七款。 依據第六十九條第七款,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訂戶直接透過數 位終端設備訂購 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未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一次:處六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起,依第一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十三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第七十條第四款。 依據第七十條第四款,予以警告或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對於未依契約約 定期限繳交費用 之訂戶,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 視、聽服務。 第一次:予以警告。 第二次:處六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三次起,依第二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十四 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 第六十九條第九款。 依據第六十九條第九款,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未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 第一次:處六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起,依第一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十五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 三條規定所為之命令。 第六十三條。 依據第六十三條,處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系統經營者有營 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不予遵守。
十六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或命令。 第六十八條。 依據第六十八條,處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 監督管理,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不予配合。 第一次:處十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起,依第一次標準,每增加處罰一次,遞增五萬元,每次處罰時並應通知限期改正。但最高不得超過二百萬元。
備註:違法播出插播廣告或使用插播式字幕,其裁罰原則如下:
(一)以「單則」為計算單位。所稱「單則」,係指內容相同之廣告或插播式字幕,播出二則以上內容不同者,每則各以第一次違規裁罰。
(二)未函告系統經營者違規情事前,所有側錄所得違規次數,均視為第一次,且於不同時間側錄之廣告或插播式字幕,每個側錄時間分別以第一次違規所定數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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