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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包括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


欄位說明 : 序號;問題;答案

序號 問題 答案
1 本規範之立法精神及解釋原則為何?
2 本規範適用對象與行政院頒布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行政院版規範)之範圍有何不同?
3 本市公立學校教師與市立聯合醫院醫事人員等是否為本規範對象?
4 行政機關(構)間之互動,是否應受本規範拘束?
5 本規範所稱請託關說意義為何?何人應依本規範處理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為何?議員等民意代表請託關說是否應登錄?請託關說者如為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時,應如何處理?
6 本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意義為何?
7 有職務利害關係者,於職務利害關係消滅或解除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可否向對應的公務員為餽贈?又可否舉例說明?
8 本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贈與人之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是否有鼓勵公務員收受餽贈之嫌?
9 廠商因公務員結婚、生育……等如本規範第5點第3款所列情形所為之餽贈,可否收受?
10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該如何處理?
11 某公立安養中心長者,於過節前夕,贈送機關行政人員禮盒(超過新臺幣200元),經予婉拒卻引發長者不悅,且可能產生未來管理上之問題,應如何處理? 本案安養中心人員與長者間,係有職務利害關係,自不得收受前項禮盒。然基於敬老或其他特殊原因有不便退回之情形,受餽贈人員可先向政風單位報備後依建議採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等方式處理。
12 機關同事於餐廳聚餐,巧遇某廠商,該廠商堅持並已付完餐費,究屬本規範之飲宴應酬或受贈財物規定?應如何處理?
13 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應如何判斷及處理?
14 學生畢業前夕(例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惟學校師長對其課業等相關關係上,已無相當之監督考核之權階段),為感謝教師的辛勞,邀請教師參加謝師宴,公立學校教師可否參加? 尊師重道為我國傳統優良文化,學生基於感謝師恩邀請其教師參加謝師宴,屬於正常社交禮俗。惟提醒教師出席謝師宴時,仍應注意設宴場所、與會人士及用餐金額是否恰當。
15 廠商於歲末舉辦尾牙,邀請機關同仁與會,同仁可否參加?又公務員辦理機關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承商提供禮品供同仁摸彩,可否收受?
16 公務員利用其配偶之名義收受與有指揮監督關係屬下之禮品,是否為本規範所允許?所謂同財共居家屬意義為何?
17 公務員可否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其處理程序為何?
18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皆得參與?
19 本規範對於公務員參加民間團體舉辦之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會議等活動,是否有支領額度限制?
20 本規範第10點第2項所稱「不當接觸」為何?
21 倘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舉辦全球研討會或國際商展,邀請公務員發表論文或參加,並支付機票及住宿費用,可否接受?另在國外舉辦,如遇他國國民所得較高者,演講之鐘點費每小時得否超過新臺幣5,000元?
22 公務員是否可以接受民間團體招待出國旅遊(如免費提供往返機票)?
23 公務員適用本規範如有疑義,可洽詢之管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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