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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檔案時,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


欄位說明 : 服務類型;外觀形式;複製或交付方式;複製格式;收費標準,依原檔案外觀型式為計價單位,以新臺幣計價;備註

服務類型與外觀形式 複製或交付方式與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依原檔案外觀形式為計價單位 金額元(新臺幣) 備註
檔案複製,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B4尺寸以下 每頁 2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A3尺寸 每頁 3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紙張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每幅 10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紙張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每幅 25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照片 影印機黑白複印,B4尺寸以下 每頁 2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照片 影印機黑白複印,A3尺寸 每頁 3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照片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每幅 15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照片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每幅 30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大圖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換算成A3幅數,每幅 50
檔案複製,大圖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換算成A3幅數,每幅 70
檔案複製,微縮片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B4尺寸以下 每頁 5
檔案複製,微縮片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A3尺寸 每頁 7
檔案複製,微縮片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每幅 20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微縮片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每幅 40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錄音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 一小時以內每卷 210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錄音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 二小時以內每卷 405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錄音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 三小時以內每卷 605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錄音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 超過三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卷加收 160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錄影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一小時以內每卷 300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錄影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二小時以內每卷 500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錄影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三小時以內每卷 750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錄影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超過三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卷加收 250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B4尺寸以下 每頁 2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A3尺寸 每頁 3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換算成A4幅數,每幅 2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換算成A4幅數,每幅 6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一小時以內 155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二小時以內 255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三小時以內 390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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