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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應注意之「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
有關聘僱外國人應遵守及易違反之「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


欄位說明 : 條文;項;款;關鍵字;法條;違法樣態;罰則;罰款;行政處分

序號 條款 法條 違法樣態 罰款/行政處份
1 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外籍人士未經申請工作許、可許可失效或'尚未取得工作許可即從事工作 3萬-15萬
2 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容留未經申請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工作或幫忙 15萬-75萬
3 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未經許可非法居間介紹外國人工作機會或幫忙媒合 10萬-50萬
4 48條之1-1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 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 未參加聘前講習 未取得參加證明序號視為缺件無法核發聘僱許可
5 50條 聘僱外籍學生從事工作,於學期間一週總工作時數超過20小時 6萬-30萬
6 56條 雇主所聘僱之外籍移工逃逸失聯,因雇主事務繁忙,事情發生經過6日仍未通報失聯 6萬-30萬
7 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8 57條-1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非法聘僱別人申請移工、一時不查僱用失聯移工、先試用再申請工作許可。 15萬-75萬
9 57條-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自己不需要聘僱移工,因朋友沒聘用資格而借自己的名義給他聘用。 15萬-75萬
10 57條-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指派自己聘僱的看護工去親戚家打掃或去店裡幫忙。 3萬-15萬
11 57條-4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雇主所聘僱之特殊製程移工,雇主未經許可變更其工作場所至分公司 3萬-15萬
12 57條-5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雇主未注意移工辦理定期健檢或 6萬-30萬
13 57條-6 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2萬-10萬/人
14 57條-7 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15 57條-8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6萬-30萬
16 57條-9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6萬-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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