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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選小組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之。評選小組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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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選小組之幕僚業務由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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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選小組得視評選獎項特性進?分組審查,對分組辦?之審查結果,仍應經評選小組決議始得作為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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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得獎工程及個人得優先推薦參與工程會公共工程金質獎相關獎項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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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得獎單位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一) 頒發獎座一座。(二) 由本部函請得獎之主辦單位,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 規定辦?獎勵,其獎勵額度最高記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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