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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訴願決定經行政法院裁判撤銷理由分析表
統計訴願人就桃園市政府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每年度經行政法院裁判撤銷之理由


欄位說明 : 年度(統計年度);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撤銷理由);適用法令錯誤(撤銷理由);引用行政規章逾越法律規定(撤銷理由);對相同事例未為相同處理(撤銷理由);未踐行法定程序(撤銷理由);原處分或原決定不當(撤銷理由);未針對請求標的處理(撤銷理由);行政訴訟時提出新證據請重新調查(撤銷理由);行政訴訟時事實變更請重新調查(撤銷理由);行政訴訟時法令變更請重新調查(撤銷理由);行政法院法令見解事實認定與行政機關不一致(撤銷理由);行政法院見解前後不一致(撤銷理由)

年度 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適用法令錯誤 引用行政規章逾越法律規定 對相同事例未為相同處理 未踐行法定程序 原處分或原決定不當 未針對請求標的處理 行政訴訟時提出新證據請重新調查 行政訴訟時事實變更請重新調查 行政訴訟時法令變更請重新調查 行政法院法令見解事實認定與行政機關不一致 行政法院見解前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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