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桃園市寵物登記機構的搜尋結果



型態 項目 說明 日期
csv 桃園市寵物登記機構 一、動物保護法第19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攜帶犬隻至各寵物登記站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一)飼主身份證明文件 (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二、犬隻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者,均應依法定期限至各寵物登記站辦理相關登記。 三、犬隻未依以上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有關規定及收費請參考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理及桃園市政府公告。 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