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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規定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規定
欄位說明 : 訓練課程;時數
訓練課程
時數
基礎輻射
6小時以上
輻射度量及劑量
6小時以上
輻射防護
7小時以上
輻射應用及防護
6小時以上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8小時以上
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
3小時以上
輻射安全證書需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 本項訓練實施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其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36小時)
訓練課程
時數
基礎輻射
4小時以上
輻射防護
3小時以上
輻射應用及防護
3小時以上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5小時以上
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
3小時以上
以輻射防護訓練取代輻射安全證書應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本項訓練實施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其上課總時不得少於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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