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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源託管服務之事項及收費基準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提供射源託管服務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供產學研界申請使用及參考。


欄位說明 : 名稱 簽核

名稱 簽核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3年12月08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研字第093004434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研字第096002921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研字第097002254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研字第099001114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研字第101001521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研字第1060003246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研字第11000032221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技術服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 三 條 申請驗證及測試徵收使用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鋼管焊道超音波檢測人員能力驗證,每人次新臺幣四萬元。
二、螺樁超音波檢測人員能力驗證,每人次新臺幣二萬元。
三、液化石油氣(LPG)容器射線檢測,每桶次新臺幣八千六百元。
第 四 條 申請化驗、檢驗徵收使用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環境試樣、食品及人員生化分析:
(一)氚核種或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鍶九十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三)阿伐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四)直接輻射劑量率量測,每樣品新臺幣六百元。
二、濾紙總阿伐、總貝他之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三、水樣、植物、土壤及粉狀物之總阿伐、總貝他活度計測,每樣品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四、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萬二百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萬二百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二百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二百元。
五、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
(一)桶型廢棄物加馬比活度量測(Q2),每桶新臺幣一萬二千三百元。
(二)桶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SWAM2),每桶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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