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詞
|
說明
|
保險安定基金
|
|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
|
人身保險業提撥之安定基金,並用於其依法之支出款項。
|
墊付限額
|
依據「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與限額」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與限額」之規定,保險安定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依各墊付範圍分別設定之限額。
|
接管
|
|
停業清理
|
|
監管人
|
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受監管保險業之監管職務者。監管人的職責為檢查受監管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配合主管機關要求受監管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其營業狀況。
|
清理人
|
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受清理保險業之清理職務者。清理人的職責為: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身故,保險人(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額。
|
滿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保險人(公司)依約給付之保險金額。
|
年金給付
|
保險人(公司)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每屆滿一定期間,給付之保險金額。
|
解約金給付
|
|
紅利給付
|
紅利給付是指分紅保單所分配之保險單紅利。
|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
|
財產保險業提撥之安定基金,並用於其依法之支出款項。
|
墊付範圍
|
依據「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與限額」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與限額」之規定,保險安定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所墊付的範圍。
|
監管
|
|
重整
|
接管人接管保險業後,若評估其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接管人依保險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解散
|
|
接管人
|
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受接管保險業之接管職務者。接管人的職責為在主管機關訂定之接管期限內,消除受接管保險業之接管原因或是訂定重整計畫。
|
清算人
|
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受清算保險業之清算職務者。清算人的職責為審視各項對受清算保險業之理賠請求或求償案件,及整理該保險業者之剩餘資產以作為給付之依據。
|
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傷殘時,依保險契約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保險人(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額。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罹患保險契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或重大器官移植時,保險人(公司)依約給付之保險金額。
|
醫療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意外事故而門診、住院或手術醫療時,保險人(公司)依約給付之醫療費用保險金。
|
未滿期保險費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公司)對其已繳之當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計算經過期間,退還未經過日數之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