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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稅率
土地稅法78年修法迄今之地價稅稅率


欄位說明 : 項次;課徵標的(78.11.1~);稅率

課徵標的(78年11月1日起) 稅率
私有一般土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0.01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0.015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0.025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0.035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0.045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0.055
合於面積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0.002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按申報地價額千分之二計徵。 0.002
工礦業等用地按申報地價額千分之十計徵。 0.0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其申報地價千分之六計徵;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 0.006
公有土地按千分之十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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