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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率
土地稅法66年制定迄今之土地增值稅稅率


欄位說明 : 序號;課徵標的;稅率(66年7月14日至94年1月31日);稅率(94年2月1日迄今);依據

序號 課徵標的 稅率(66年7月14日至94年1月31日) 稅率(94年2月1日迄今) 依據
1 自用住宅用地 0.1 0.1 土地稅法第34條
2 一般用地: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按右欄稅率徵收增值稅。 0.4 0.2 土地稅法第33條
3 一般用地: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按右欄稅率徵收增值稅。 0.5 0.3 土地稅法第33條
4 一般用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按右欄稅率徵收增值稅。 0.6 0.4 土地稅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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