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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醫院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提供國軍醫院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資訊內容。


欄位說明 : Date;Title;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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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0210129 第 二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20210129 第 三 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準用本標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役之檢定,亦同。
20210129 第 四 條
20210129 第 五 條 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總醫院辦理複檢。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
20210129 第 六 條 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20210129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220726 第 四 條
20220726 第 三 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止訓練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20230408 附件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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