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3
|
衛生福利
|
簡化醫材半成品通關程序
|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71
|
衛生福利
|
容許醫材分級認定後之級別調整
|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69
|
衛生福利
|
加速創新醫材審查程序
|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67
|
衛生福利
|
申請醫療器材TFDA/GMP稽核查廠時,建議比照ISO 13485,製造、研發得單獨分別申請
|
|
一、食藥署表示廠商可於申請GMP時檢附載明雙方設計開發與代工權責之合約書等相關紀錄,查廠人員將據相關文書所載權責僅就代工部分查廠。
二、因上述作法行之已久,本案應屬誤解,爰建請食藥署加強與業者溝通。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65
|
衛生福利
|
依食安法規定,檢驗數據需標示在食品外包裝上,雖檢驗均符合標準值,然此作法會造成消費者採買意願下降。
|
建議在合格範圍內之檢驗數值(如塑化劑),在外包裝標示上顯示「未檢出」之字樣即可。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衛福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等相關規定,均未規範須標示檢驗數據,惟倘業者自願標示檢驗數值則應確保標示內容之正確性並如實標示,以免涉標示不實之情事。
|
6363
|
衛生福利
|
衛福部將牛樟芝定位於食品,且要求業者須出具90天毒理安全實驗證明;此規定僅針對牛樟芝施行非常不公平。
|
建議牛樟芝的加工品,例如:膠囊、錠片、丸、飲劑等產品,所使用的牛樟芝原材料,具有90天的安全毒理實驗證明,提供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62
|
衛生福利
|
衛福部將牛樟芝定位於食品,且要求業者須出具90天毒理安全實驗證明;此規定僅針對牛樟芝施行非常不公平。
|
現行牛樟芝每件產品都須做90天毒理實驗是勞民傷財之事。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60
|
衛生福利
|
2015年6月GMP改以TQF認證(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TQF為非官方機構,其所出具之認證國外並不採納,導致無法與國際接軌。。
|
建議TQF所出具之認證應比照GMP取得外國市場普遍認可,TQF取代GMP政策才有其正面意義,並與國際接軌。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58
|
衛生福利
|
針對台灣傳統中草藥如澎湖風茹草等,應可儘速列入食品原料一覽表。
|
建議衛福部將農委會已推廣種植(如台中改良場)機能性草本藥草,納入食品原料一覽表,使政策具有一致性,以避免農民及有意投入生產廠商之損失。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56
|
衛生福利
|
台灣中藥典相關標準過於老舊,例如藥用酒精標準低於現有公布的食用酒精標準。
|
建議主政機關應將藥用酒精與食用酒精標準一致化,以避免藥用酒精與食用酒精混用。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54
|
衛生福利
|
生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標準是以「乙醯胆鹼酶」方法快速檢驗,其檢測極限(ppm)與食品要求農藥檢測是以LC-MSMS及殘留標準(ppb),標準不一,易造成商業糾紛。
|
建議將中草藥材與食品(藥食同源)之農藥殘留標準一致化,避免農民與廠商之糾紛。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52
|
衛生福利
|
保健食品各縣市稽查重點及抽查人員認定不一,廠商難以遵循。
|
中央與地方的稽查標準應一致化,以減少廠商遵循成本。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衛福部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訂定稽查標準作業程序或稽查手冊等相關文件,統一稽查原則及執法依據;啟動各項稽查專案時,視需求舉行稽查專案行前說明會,強化稽查人員稽核之一致性。
|
6351
|
衛生福利
|
保健食品各縣市稽查重點及抽查人員認定不一,廠商難以遵循。
|
衛生稽查人員應通過藥事食品衛生法規講習課程,充分了解食品藥物衛生安全相關法規後,才取得稽查資格。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衛福部
衛生機關持續辦理相關職前教育訓練及在職訓練,強化稽查人員基本稽查知能及技巧,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執行稽查工作。
|
6350
|
衛生福利
|
保健食品各縣市稽查重點及抽查人員認定不一,廠商難以遵循。
|
建議衛生稽查人員應為通過國家考試之正式人員,不應為臨時約聘人員。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衛福部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以具公權力之公務人員為主,並輔以行政助手角色之約僱人員,辦理行政庶務性業務及稽查協助性業務。
|
6348
|
衛生福利
|
食品外包裝規範用詞,主管機關經常性公告修正,使得業者變更不即,造成極大財損及包材之耗費。
|
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研擬相關配套措施給予業者因應緩衝期。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47
|
衛生福利
|
食品外包裝規範用詞,主管機關經常性公告修正,使得業者變更不即,造成極大財損及包材之耗費。
|
建議市售之健康食品及機能性食品外包裝標示,應增加正面表列字彙,以減少業者遵循成本。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45
|
衛生福利
|
健康食品廣告,引述送審資料作產品保健功能使用前後比較數據,被視為誇大,有些執法過當。
|
廣告商品已有實驗數據證明,並有使用前後對照表,建議在廣告誇大裁定上應納入佐證,並考量不罰。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44
|
衛生福利
|
健康食品廣告,引述送審資料作產品保健功能使用前後比較數據,被視為誇大,有些執法過當。
|
建議制定食品廣告送審核准制,以降低廠商之行銷成本。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
6342
|
衛生福利
|
主管機關應明確定義健康食品、機能性食品及保健食品之差異。
|
建議明確定義健康食品、機能性食品及保健食,讓消費者與業者有所依循。例如草本類之中藥材(如人蔘、當歸)及其它添加副方之素材(如膠原蛋白、月見草),是屬於機能性食品亦或保健食品。
|
|
其他商會團體
|
2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