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除依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規定外,其施行依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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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平準基金之保管、收付與運用,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負責辦理,並由經濟部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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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條例第六條之平準基金專戶,應以平準基金名義在公營銀行開立之。所有平準基金之收付均應經由該專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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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台糖公司應設置平準基金會計簿籍,記錄有關平準基金之收付,每月編製平準基金收支月報,每年十二月底編製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總報告,報經濟部備查,並分送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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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依本條例第四條標準,提存平準基金時,其就售價計算之直接費用,如從價印花稅、佣金、結匯手續費等仍由台糖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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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平準基金不敷支付之前條差額,由台糖公司報由經濟部洽請國庫保證向銀行借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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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本條例第九條平準基金之孳息由存款銀行按最優惠利率計算結存平準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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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平準基金之孳息收入,台糖公司於撥作補助及獎勵蔗農改進其生產技術之用時,應報經經濟部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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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經濟部應於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結束後,派員查核平準基金收付、帳務憑證、存款及運用情形,簽報行政院備查,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平準基金收付、保管及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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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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