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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年度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之執行情形
為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所生產之物品及可提供勞務,獲得更多銷售及服務機會。各機關應於年度開始6個月內,彙送前年度採購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及比率,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作為成果公告之依據。


欄位說明 : 編號;機關名稱;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8項規定達成比率

編號 機關名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8項規定達成比率
1 部本部(含中部辦公室) 38.09%
2 警政署 53.81%
3 營建署 6.21%
4 消防署 24.25%
5 役政署 19.87%
6 移民署 16.43%
7 中央警察大學 14.98%
8 建築研究所 80.86%
9 空中勤務總隊 23.90%
10 國土測繪中心 13.05%
11 土地重劃工程處 7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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