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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本資料集提供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訂日期、下載網址等資料。


欄位說明 : 法條;法規內容

法條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中小企業自行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5 條之1 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除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委外研究發展及第 三項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中小企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其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中小企業,其當年度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第 16 條 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五條之一至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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