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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式支出報告
稅式支出報告


欄位說明 : 項次;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0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1年度

項次 項目 依據法律 條款 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 稅式支出金額-110年度 稅式支出金額-111年度
1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 第28條但書 250191 175134 122593
2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 第28條之1 - - -
3 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34條 114573 118010 121550
4 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性質相同之土地者,得申請重購退稅。 土地稅法 第35條 2992 4458 6642
5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土地稅法 第39條第4項 49639 85875 148563
6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 土地稅法 第39條之1 14624 21643 32031
7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2年內於新市鎮主管機關劃定地區重購營業所需土地時,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額。(自劃定地區起第6年至第10年內申請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11年起不予優惠。)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4條 - - -
8 更新地區內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4款 - - -
9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5款 - - -
10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6款 - - -
11 更新地區內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7款 - - -
12 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108/1/3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8款 - - -
13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第1項第4款 - - -
14 合併前農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農會法 第11條之6第1項第4款 - - -
15 被合併或讓與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金融法 第37條之2第1項第5款 - - -
16 合併前區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漁會法 第14條之6第1項第4款 - - -
17 中小企業符合特定原因,遷廠於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者,其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4條 - - -
18 經濟部及財政部等部會依本法第12條之1第2項訂定「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2條減免土地增值稅。 自來水法 第12條之1 - - -
19 內政部及財政部依本條例第32條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第2條減徵土地增值稅。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32條 - - -
以下屬稅負遞延B-,非免稅
20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28條之2 139462 130119 121402
21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 第39條第2項 125802 233644 433933
22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耕地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39條之2 447231 473720 501777
23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 第38條之1 10216 36473 130218
24 依法調整或變更建築師公會組織而移轉不動產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建築師法 第31條之1第2項第4款 - - -
25 依法合併組織全國性公會之各技師公會,不動產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技師法 第28條第3項第4款 - - -
26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水利法 第97條之1 - - -
27 長照有關機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107/1/31起,5年內設立登記者適用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9條 - - -
28 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私立學校法 第68條第3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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